西灣河前年11月發生的警長開槍案,一名37歲地盤工人承認蓄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判感化12個月。律政司不服判刑,獲高等法院接納理據,改判被告即時入獄3個月,稍後會頒布判詞解釋原因。答辯人梁詠康原本已完成大部分感化令。
律政司代表在陳詞時,引用社工劉家棟阻差罪成判監8個月的案件為例子,指阻差控罪的判刑需要達致阻嚇作用,判監是適合選項。被告案發日無視警方警告,停在現場點煙,明顯並非途人。他除以身體阻擋警員外,又用手推警員,阻礙警員追截指罵的人,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低估案件嚴重性,忽視阻嚇作用,認為被告應判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