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地產代理被指在2018年,聯同利嘉閣地產,將一名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和電話號碼,用作直接促銷,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判罰款1.5萬元。案中的客戶在2018年2月,向利嘉閣提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公司亦確認已經將客戶加入拒收名單,但這名客戶在9個月之後,收到利嘉閣職員來電,查詢是否有意放售物業,於是向私隱專員投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指公司職員致電客戶進行促銷前,必須先核對公司的「拒收直銷訊息的客人名單」;若個別職員無核對,而以電話聯絡拒收名單中的客戶,作出直接促銷,有關職員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重申法庭已經指出,《私隱條例》並非只針對機構,同時適用於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