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訂立新的「沒有保護兒童罪」,對虐兒案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與受虐兒童同住並有頻密接觸的人,以及在機構環境負有照顧責任的人,例如家傭、社工、教師、醫護人員,如果無採取合理步驟防止嚴重虐待發生,都可被列為被告,如果受害兒童受虐或被忽略而死亡,被告最高可被判監20年;如果受害兒童受到嚴重傷害,被告最高可被判監15年。
熊運信:照顧兒童者都有道德底線 相信不會令照顧者責任大增
法改會小組成員馬宣立強調,新罪行並非不合理地針對專業人士,理解院舍員工可能關注如何避免負上責任,認為只要看到有兒童受到嚴重傷害後,向上司報告、報警或召喚救護車,已是履行保護責任,相信社會不難理解。
另一名成員熊運信認為,照顧兒童的人都有道德底線,舉例指教師看到兒童經常很饑餓,正常也會問問情況,相信建議不會令照顧者的責任和工作量大增,但機構僱主有需要制訂清晰指引,避免員工受到檢控。
至於受害兒童的年齡定義,法改會建議維持在16歲以下,認為如果提高至18歲以下,將涉及眾多政策考慮。法改會又建議,毋須訂明被告的最低年齡,指即使被告是未成年的父母,亦要就虐兒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法庭可接納兒童和成年人的認知和權力有別,作為免責辯護。
外傭團體憂舉報僱主會失業 幼稚園業界促當局推指引
亞洲移居人士聯盟發言人Eni就表示,理解法改會的建議是出於好意,但她認為建議將外傭置於困難的位置,一旦舉報僱主,可能會面臨失業而被送返原居地。她促請當局提供彈性,一旦外傭要作出舉報,可以容許他們留港另覓僱主。
幼稚園協會名譽會長林翠玲表示,教師有時難以識別較輕微的虐兒個案,亦不清楚法改會建議的尺度,教師可能少少事都會上報,需要社工協助處理,她促請當局制訂更清晰的指引,列舉案例讓業界較易理解,並將到校社工的先導計劃恒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