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下午審議《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當局回覆委員會法律顧問時表示,草案將禁止電影上映的條件,訂為「不利於國家安全」,而不是《港區國安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的寫法,是因為要確保國安法下,當局能更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認為目前草案寫法,更符合國安法防範罪行的性質,政府會在法例生效後,更新相關指引,讓檢查員履行職務,到時公眾、製片人和相關持分者也可以閱覽。

至於法律顧問指,草案列明商經局長可以延長檢查員作出決定的期限,每次不超過28日,但就無訂明局長最多可延長期限多少次,質疑會增加業界的不確定性,當局指,檢查員在普通法責任下,需要在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局長決定是否延長期限時,會考慮實際操作需要,亦會根據個案情況,延長期限是否合理和合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