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的案件,在原訟庭審理,黎智英一方表示,港區國安法中規定禁止處理財產,但不應包括股票的投票權在內。不過,保安局一方不同意有關說法,認為黎智英有可能透過行使投票權,授權壹傳媒的董事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官陳健強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星期五下午裁決。
黎智英一方指,現時要求的投票權,只限於他可就公司申請清盤一事,透過運用投票權,使公司可順利清盤,又或讓他投票決定是否准新董事加入公司,這些事不會與港區國安法有牴觸。不過,保安局一方認為,黎智英現時欲修改的投票權範疇,並非原有入稟所要求,法庭應先裁定黎智英一方敗訴,然後讓他重新入稟。
黎智英因非法集結罪成,正在赤柱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