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理事會多名成員,涉嫌在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中種票,其中7名被告早前承認串謀詐騙和提供利益等罪,另4名被告被裁定一項接受利益罪罪成,法官勞潔儀完成聽取各被告求情,下月22日判刑。

第一被告、的總時任會務總監李為民的代表律師指,案件相比控方呈交案例,在規模、賄選方法、對象人數和涉及利益,都是較輕微,案中舞弊行為對選舉結果並無實質影響;李為民在審訊較早階段就認罪,希望法庭減刑多於20%,並判處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第三被告、的總時任文員潘秀芳的代表律師指,案發時潘秀芳只入職一個月,按指示處理案中涉及的資料,在案中未有獲得任何利益,希望法庭考慮到潘秀芳與案中選舉無直接關係,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短期監禁。

案情指,理事會時任會務總監李為民、時任副秘書長楊耀鴻和時任幹事雷亞福等人,涉嫌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以虛假專業資格和學歷,替240人申請成為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會員,並申請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李為民、雷亞福等4人亦被控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36人每人提供1000元,作為投票予界別候選人楊全盛的誘因。另外10人被控選舉舞弊,無合理辯解而分別接受700至1000元,作為投票予楊全盛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