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3歲無業男子去年2月,在4日內兩度持氣槍行劫店舖,並用索帶綑綁事主手腳,合共劫走近3萬元財物。被告在高等法院承認2項搶劫罪,判監8年8個月。法官杜麗冰指,被告有計劃行事,案情嚴重,2名事主雖然身體無受傷害,但被告以槍指嚇,受到驚嚇。
被告陶奇石案發日,在新蒲崗一間時裝店,用氣槍指向一名57歲女店員的太陽穴聲稱打劫,劫走約2700元財物 ,又用索帶綁起女店員,3日後被告以同一方法到葵涌廣場一間鞋店搶劫,劫走約26000元,又綁起41歲女店東。警方其後透過閉路電視片段掌握被告行蹤,最後將他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