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入稟申請行使股份投票權,下午遭高等法院駁回,法官將案件聆訊無限期擱置,黎智英有需要時可申請恢復聆訊。
法官陳健強在判辭表示,公司股東的投票權屬於受基本法保障的財產權,但財產權并非絕對,凍結令亦無可避免地限制了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自由。
法官又指,若法庭相信黎智英行使投票權,不會影響到凍結令,未免過於天真;若不限制黎智英的投票權,他可能透過不同交易導致公司資產被消耗或股份貶值等,如果財產日後被充公,價值或會受影響。
對於黎智英一方表示,國安法實施細則參考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內容,但條例針對恐怖分子的5種處理方法,並無指明要凍結股份投票權,法官指,參考相關條例的定義並無用處,指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目的比相關條例廣泛,又指相關條例所列的5種方法,不能防止他人利用財產干犯國安罪行。
保安局今年5月引用國安法,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黎智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並於聆訊時表示因應事態發展,只是希望運用投票權處理公司清盤和任命新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