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鄭若驊在律師會會刊撰文,表示《港區國安法》並無干涉司法獨立,法院對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亦保持不變,強調國安法非但沒有針對合法商業活動,更提供有利營商和投資的穩定環境。

鄭若驊指,國安法清楚列明4類罪行的元素,包括所需的行為和意圖,控方負責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因此有人指市民可能無意中違法,是絕對站不住腳。她又指,《基本法》保障了表達和新聞自由,受保障的新聞活動與危險國家安全的行為之間,界線非常清晰,空泛指稱任何新聞活動都有可能被隨意視為危害國家安全,完全是無稽之談。她亦認為,外界對國安法有域外效力的關注是毫無根據,強調域外管轄權符合國際法的「保護管轄」原則,與很多地方的國家安全法律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