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上水廣場的反修例示威活動中,被指參與暴動和企圖搶走警員霰彈槍的19歲男學生,在區域法院判監4年9個月。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罪行,被告罔顧法紀,擔當前線角色,如果警員的槍不是已被鎖上,後果將不堪設想,判刑已考慮到被告無犯罪紀錄,重犯機會低。

警方表示,歡迎法庭判刑,指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及暴力程度,有足夠阻嚇力,希望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警方不容忍暴力違法行為,必定會果斷執法,追究到底,保障市民生命財產。警方又指,事件中被告企圖搶槍,由於追捕過程混亂,出現情況是在所難免,但警方對保管槍械有足夠指引及支援,亦會提示前線警員要提高警覺性。

案發在前年12月28日,被告陳鎮顯被指在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和2樓大堂抗拒2名警務人員,企圖搶走警員的霰彈槍,警員作供時指,被告的手指一度碰到槍的扳機位置連拉3下,但未能成功開槍。被告早前承認拒捕罪,再被裁定暴動和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但襲警罪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