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梁國雄涉及2016年在立法會搶去政府官員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的案件,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梁國雄的上訴,案件需發還重審。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列明,議員在會議中享有的言論及辯論自由的保障,只限於「言論」和「辯論」,條例中的藐視罪則屬於造成會議程序中斷的擾亂行為,認為若案情成立,梁國雄當時並非發表言論或參與辯論,所涉的搶文件行為,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障。

梁國雄一方亦指,基於「不干預原則」,立法會有獨有權力處理自身事務,法庭不應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行使司法管轄權。判詞指不接納講法,有關藐視罪屬主體法例,法庭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梁國雄在2016年11月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原審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陳寶瑩:梁國雄重審或被判監

梁國雄妻子、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對裁決感到失望,指議員抗議是一種表達方式,但就遭終審法院裁定為騷擾行為,認為經過今次案例,日後立法會內議員表達自由會受到限制,而其他被控藐視立法會的民主派議員,審訊結果亦不樂觀。陳寶瑩指,已有心理準備本案發還重審後,梁國雄可能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