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女前年11月參與旺角警署外的示威活動,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其中2名19及21歲女被告,分別被判監2年3個月及2年10個月,18歲男被告判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屬嚴重罪行,案發時有超過100人參與,示威者霸佔道路及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但考慮到案件並非在非常危險的情況下發生,案中無構成嚴重傷亡,已酌量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