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早上審理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和前年上環暴動案被告湯偉雄夫婦的上訴,將釐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5名法官在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暴動罪檢控必須證明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作出法例中指明的行為,令集結演變成非法集結以至暴動,被告必須屬於構成有關集結的一員。
李志喜指,2016年旺角騷亂案當晚,多名人士出現在事發的砵蘭街,整個晚上亦發生多宗事件,但法庭現時全靠控方將不同事件分割,以證明哪些人士涉及暴動。李志喜認為,若當時現場有多個集結,部分屬於非法集結,法庭對於哪些人士構成非法集結,須有更清晰的界定,因此在暴動罪的舉證上,除了證明3人有「共同目的」外,亦要有額外動機,例如作出抗議。
湯偉雄一方:暴動現場各人可相距甚遠並有不同目的
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前年上環暴動案中,被告距離暴動發生地點超過一百米,與處於同一場景的人士有一定距離,當時在場人士每人目的不同,包括經過現場的途人。他認為警方進行涉及非法集結拘捕行動時,都會先警告在場人士離開,反映控罪對不在場人士並不適用。
代表律政司的一方就指,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控罪條文中,都無列明控方需證明被告與其他參與者要有共同目的,只需證明被告等至少3人集結在一起而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又指即使是後來加入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人,也可考慮他們的行為,判定是否構成罪行。
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時任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被控暴動,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尋求指引,獲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原則可以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湯偉雄就有關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另外批准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就暴動定罪提出的上訴,案件亦就暴動和非法集結罪是否包含「共同犯罪」原則提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