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種票案,早上在區域法院判刑,包括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理事會成員在內的11名被告,被控串謀詐騙及選舉舞弊等罪成,各被判監6星期至12個月不等;而被判選舉舞弊罪成的其中6人,要各自按收受賄款,繳交700至1000元不等罰款。
當中獲刑最多的,是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理事會的時任會務總監李為民,因「串謀詐騙」及「選舉舞弊」,被判監12個月。
法官在判刑時表示,選舉制度是民主及法治的基石,如果刑罰未能反映嚴重性,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干預選舉無太大後果,考慮到被告重犯機會、參與程度等,已作出減刑。
案情指,李為民、理事會時任副秘書長楊耀鴻和時任幹事雷亞福等4人,涉嫌「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以虛假專業資格和學歷,替240人申請成為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會員,並申請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李為民等4人亦被控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無合理辯解而向36人每人提供1000元,作為投票予界別候選人楊全盛的誘因。另外10名被告,被控「選舉舞弊」,無合理辯解而分別接受700至1000元,作為投票予楊全盛的誘因。
案件原本共有14名被告,其中7人早前認罪,4人則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其餘3人獲不繼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