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30歲男子馬俊文,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去年8月中旬至11月在20次在多個地點,包括金鐘太古廣場、朗豪坊商場等,高叫「港獨」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下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名成立,案件是繼唐英傑案後,第2宗罪成的國安法案件。

法官陳廣池要求辯方準備求情文件,期間法庭會索取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早上判刑。

官:被告解釋法律自圓其說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在不同場合多次叫口號及受訪,反映被告的口號並非「假大空」,而是真心誠意說出政治立場及心聲,繼而希望其他人認同。法官又指認為即使無人響應行動,亦不等同無煽動意圖。法官又駁斥,被告認為自己只叫口號不會違反國安法、只是使行言論自由的說法是自圓其說、自我吹噓,「一言堂」詮釋法律。又指被告明顯忽略《基本法》第一條的大原則,即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法庭又引述馬俊文期間受訪片段,指他曾經提到要在大、中、小學宣揚港獨,令香港人認同港獨是切實可行。呈堂的證物資料包括,警方在馬俊文的家中,搜獲多件寫有「寧鳴而死、不默而生」的黑色短袖衫,以及名為「美國隊長的抗爭日記」的筆記本。

在頒下判辭前,法官提醒在公眾席人士必須遵守法庭的規矩,不得叫喊任何政治口號及故意大聲咳嗽或打噴嚏,如再有類似情況,將會責成控方在法庭拍攝片段,紀錄違法行為。

根據國安法條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可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可判5年以下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