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4歲理大學生前年9月參加反修例示威時,與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警方截查在他背包內檢獲裝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及鐵鎚等物品,在東區法院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判監13個月。

裁判官劉綺雲不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發時,身上帶有塞住白布、內有白電油的玻璃樽,明顯為汽油彈狀態,若配以打火機,可造成大殺傷力,至於他攜帶的鐵鎚若用作傷人,可造成嚴重傷害,判入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