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在社交平台表示,於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
相關條例列明,如果任何社團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2.5萬元,除非法庭信納相關人士已盡力,或出於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