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多項改善建議,包括在刑事案件方面,不再容許由受助人提名律師,改由法援署委派。法援署署長鄺寶昌表示,去年只有約5%律師及大律師,集中處理20%的刑事法援案件,認為改革能讓更多律師參與處理法援刑事案件,有助培養有經驗的律師。
《基本法》第35條列明,市民有權選擇律師。鄺寶昌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改革不會牴觸基本法或人權法,而法援制度從來沒有授權受助人提名律師的權利,只是過去5年部門放寬做法,盡量尊重受助人的意願。他強調,法援署的目標是向受助人提供合適的法律代表,相信律師及大律師知道其責任是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會受政治立場影響,否則不會承接案件。
此外,政府亦建議,限制律師和大律師分別每年最多承接5宗及3宗司法覆核案件。鄺寶昌表示,去年94%覆核案,集中在10位律師手上,認為律師同時處理多宗案件亦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