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會因為被告人身處現場,就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否則會同罪行中「參與」的元素出現混淆,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會招致刑事法律責任。但終院亦強調,推動、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都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裁決將會影響多宗正在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其中部分案件因等候終院今次的裁決而押後裁決。
案件源於兩宗暴動案的被告,包括前年7.28上環衝突案被告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提出上訴,要求釐清法律觀點。終院裁決亦同時駁回盧建民的定罪上訴。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3月曾經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並列舉6類「伙同犯罪」的角色,包括給予指令的「主腦」、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鼓勵或宣傳集結的網民、蒐集物資及武器的後援、提醒警方行動的「哨兵」,以及接載示威者的「家長車」,即使相關人士不在現場,亦屬「共犯」。
律政司稱裁決有助釐清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律政司表示,終審法院的裁決有助釐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包括在判詞中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條文中「參與」的意思廣闊;而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的理念,亦已經反映在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中「參與」這個元素,為免控方在舉證時造成不必要的重疊,或陪審團在應用時造成混淆,因此毋需應用「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於有關罪行;以及為參與者提供支援的人,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