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不足兩罪,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18天,停牌兩年,裁判官批准被告就刑期上訴,以3萬元等條件保釋。
裁判官鄧少雄在判刑時指,案情極之嚴重,無人受傷只屬僥倖,又指被告曾經在2005年被判酒後駕駛罪成,但沒有汲取教訓,由於今次案件,失去工作機會及損失約100萬元收入,是咎由自取、自招惡果。裁判官說,從被告表現可見,毫無疑問是嚴重受酒精影響,而未能控制車輛。
庭上播放行車紀錄儀片段
在判刑前,裁判官要求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時行車紀錄儀片段,影片顯示,被告車輛逆線行駛,鏟上路邊鐵欄後,繼續向前慢移,最後再次鏟上路壆,撞毀路牌柱。
40歲的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8月於港島馬己仙峽道駕車撞壆,意外後未有進行酒精呼氣或血液測試。楊明在今年3月獲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控罪不成立,並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不過當裁判官表示要將楊明還押候判,他的代表律師就指自己誤導當事人,要求推翻認罪決定,獲裁判官批准。律政司就裁判官決定覆核被駁回,其後楊明再次承認兩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