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不會提高檢控門檻,亦不構成法律漏洞,而是釐清定罪的焦點。他解釋,終院的判辭強調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參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定罪元素,控方要證明涉案人士有透過言語、衣著、標語等,顯示有參與其中,控方的蒐證重點不能局限於犯罪意圖,要顧及當事人的行為,但即使被告不是身處犯罪現場,亦可以教唆、協助或串謀等相關罪行作出檢控,刑罰未必會低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湯家驊表示,終院今次的裁決難免會影響目前正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控方可能要重新組織檢控的內容及蒐證,更加聚焦被告的行為,而非意圖。

吳宗鑾:終院裁決將控罪元素「還原基本步」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表示,終院的裁決將暴動及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還原基本步」,提高了檢控門檻,控方必須蒐集足夠證據,證明涉案人士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中扮演教唆、串謀等角色,而不能單憑被告身處現場,就認定他支持或鼓勵犯罪行為。

吳宗鑾表示,終院的裁決一定會影響目前正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控方有可能會改變控罪,但強調串謀、煽動或教唆等相關罪行,一旦定罪,刑罰與主犯不相伯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