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執業律師熊運信在一個電台節目指,裁決釐清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構成,兩條罪都涉及參加的集體,其中暴動需要3人以上參與,參與者需認知自己作出暴力行爲,因此控方除了要證明被告身在現場,亦要就被告作出其他行爲作舉證。
熊運信指,日後即使「從犯」不在暴動現場,包括在網上呼籲參與、和準備相關物資的人士,不適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仍然可以以煽動等罪行入罪,同樣需要承擔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