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終極上訴結果塵埃落定,終審法院裁定整個丁屋政策均屬合憲,新界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屋,抑或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請興建丁屋,均屬合憲。
終院:丁權屬《基本法》保障範圍
終院指,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法規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相關權益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合法行使酌情權,是屬於《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權益範圍之內。
終院亦認為,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裁定丁屋政策合憲時,有正確理解「傳統」一詞,指「傳統」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終院認為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的事實,是特區所繼承的體制一部份,亦是《基本法》第40條的保障範圍。
政府及鄉議局歡迎裁決
特區政府歡迎裁決,並表示會繼續根據丁屋政策,如常接收及處理丁屋申請,處理申請時會繼續充分考慮不同因素,包括申請人的原居民資格、申請建屋地點的規劃用途、配套設施等。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對裁決表示歡迎,促請政府繼續履行憲制責任,落實《基本法》第40條對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保障,理順丁權政策,善用土地資源,他同時促請地政總署加快丁屋審批的進度,指目前積壓超過1萬宗個案,但當局的審批速度由10年前,每年平均批出800至1000宗,近年減至200多宗。
劉業強又指,會繼續向政府爭取與建丁廈及規劃「城中村」,以更有效釋放土地,增加房屋供應。對於上訴人郭卓堅批評裁決不公,希望透過人大釋法處理丁權問題,劉業強表示,終審法院已作出裁決,不猜測政府或其他人的進一步行動。
劉業強已參選立法會選舉鄉議局功能組別,該組別暫時未有其他參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