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表示,5個特定組別的公立醫院病人,需要憑醫院發出的證明,說明屬於免疫力弱的病人,才能於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後4星期至6個月內,到社區疫苗接種中心,或者公立醫院內的疫苗接種站,接種第三劑疫苗。

這5類組別包括現正接受,或過去一年內,曾接受腫瘤或血癌免疫抑制治療的人士;曾接受器官移植或幹細胞移植,並正接受免疫抑制治療的病人;重度原發性免疫缺陷症,或正長期接受透析治療的患者;晚期或未接受治療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正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或過去半年內曾接受免疫抑制性化療或放射治療的病人。

醫管局指,醫院會向已經完成接種2劑疫苗,並在近期返回醫院覆診或接受治療的病人,即時發出證明文件;如果病人近期未有覆診日期,醫院會陸續以電話或郵寄通知他們。如果有關人士已經完成接種第二劑疫苗超過半年,就可以按長期病患者的類別,直接打第三針,毋須帶備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