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人士去年參與六四集會的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黎智英、鄒幸彤和何桂藍否認煽惑他人參與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方結案陳詞時指,案發當日李卓人在維園噴水池附近,以揚聲器發言,並帶領包括被告在內的人高舉燭光。控方指活動事前並無公開宣傳,但眾人沒有相約,難以知道聚集的時間和地點,推斷眾人是有預謀聚集;而且眾人的言行明顯反映他們希望大眾一同反抗,煽惑公眾參與集結。

控方又指,李卓人公開發言時,多次稱呼現場的人為「維園的朋友」,現場聚集的人一同靜下默哀和叫口號,可見案發現場是一個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