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歲有輕度智障的清潔工,前年10月在旺角示威期間,用雷射筆照射警署,有警員眼部感痛楚,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裁判官劉淑嫻在索取精神報告後,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18個月監管和治療令,被告須定期會見社工及按指示接受治療,以改善他是非對錯判斷力。
裁判官在判刑時,引述精神科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被告缺乏自制能力,易受人影響。被告雖然有輕度智障及有情緒病,但一直有專業人士跟進,精神科醫生考慮到智障並非精神病,不建議判處住院令,因此最終判處監管及治療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