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就修訂《版權條例》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會以2014年的條例草案版本作為基礎,立法建議涵蓋5大範疇,包括保障版權持有人權利、將指定的侵權行為刑事化、增加民事索償案件的法定因素、增訂「安全港」條文,以及豁免戲仿、諷刺、滑稽及評論時事的作品。當局指,當年討論修例時,部分議題時至今日仍然備受關注,包括應否容許合約凌駕豁免、有特定條文處理非法串流裝置和司法封鎖網站等,公眾諮詢期間會繼續研究。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指,2014年的條例草案版本已獲得當年的法案委員會支持,但遭到拉布,被迫中止審議,令香港版權制度落後於國際超過10年,是非常可惜,由於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支持香港發展成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政府認為現時是適當時機重新推展修例工作。當局指,版權制度是知識型經濟發展的基石,會力求在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政府:不支持引入司法封鎖網站機制
政府在諮詢文件表明,不支持引入專為版權而制定的司法封鎖網站機制,指現行法例已經可以讓版權持有人針對網上侵權行為申請強制令,加上要避免公眾關注機制可能被濫用,而對獲取資料自由帶來負面影響。至於如何處理非法串流裝置,當局表示,國際沒有一致做法,認為現行的《版權條例》已有多項條文處理網上侵權活動,可用於打擊非法串流裝置,不贊成再在修例中引入特定條文。
政府建議的草案會在法例列明所有豁免範圍,有意見認為,政府應該參考部分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容許法庭有彈性,決定某作品是否公平使用,能否獲得豁免。當局表示,由於大部分司法管轄區都會在法例列明所有豁免範圍,可以為版權持有人及使用者提供更大的明確性,建議沿用做法。
邱騰華:修例冀賦予版權持有人專有傳播權
邱騰華表示,建議賦予版權擁有人以「科技中立」為本的專有傳播權利,確保版權擁有人能夠透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包括現有的串流技術,或者日後有新的傳送模式,版權都會受保障。
邱騰華說,本港版權制度已經落後於國際發展,需要急起直追,盡快完成立法工作,當局會在公眾諮詢期內收集意見,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政府:不會訂明諷刺戲仿定義 法庭會按常識理解
對於修例豁免戲仿、諷刺、滑稽及評論時事的作品,但不會列明定義。邱騰華表示,透過法庭根據常理去判斷相關字眼的定義,是最合適及公平的做法,不認為會存在不公。他又指,法例必須保障原創作品的擁有人,同時保障使用者,要平衡規管及豁免保障範圍,不會側重任何一方,舉例認真翻唱的人士是否牽涉侵權,並不關乎他獲取多少利益,而是他有否損害版權持有人的經濟權利,而修例並不設有追溯期。
知識產權署長黃福來表示,認真翻唱要視乎行為背後的目的,如果版權持有人默許,或者經過串流平台攤分利益,相信不需要經由法律途徑追究。
邱騰華:現階段看不到版權條例需要加入國安内容
對於「戲仿」和「諷刺」會否難以定義,邱騰華指,普通法可以援引先例,相信版權使用人有足夠保障。邱騰華又指,今次修例以2014年提交立法會的草案為藍本,沒有國家安全相關内容,港區國安法已經可以處理相關罪行,政府現階段看不到有需要加入國安相關修例内容,但他亦指不排除咨詢時會出現不同意見,政府會一同考慮。
黃福來指,政府絕對不會繞過版權擁有人做出追究和檢控,指若版權擁有人不追究,難以證明侵權,希望釋除市民疑慮。
政府澄清侵權刑事責任門檻 需考慮原作品會否被替代
黃福來說,建議訂立為牟利或業務等目的,沒有版權擁有人同意下利用作品作公衆傳播,需要負上的刑事責任,政府同時澄清刑事責任門檻,法庭處理案件時要以經濟損害,以及侵權行爲會否替代原作品為主要考慮因素。
黃福來指,受到侵權亦可以尋求民事賠償,但一般訴訟都是補償性質,政府建議法庭考慮侵權者對於侵權行爲的反應是否合理,以及侵權會否令複製品廣泛流傳,判以額外損害賠償。
黃浩華質疑版權修例諮詢舊酒新瓶 未有回應民間要求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質疑,諮詢文件是「舊酒新瓶」,未有回應民間意見,認為「戲仿、諷刺」等字眼定義太廣,容易令二次創作者誤墮法網。對於政府解釋,法庭會根據常理去判斷,黃浩華表示,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無論結果如何,都會對二次創作者造成巨大心理壓力,他又認為市民對現時司法制度未必有足夠信心。
黃浩華認為,修例旨在打擊嚴重侵權行為,應該針對有明顯商業性質的對象。他又指,坊間一直爭取禁止合約凌駕法例中豁免戲仿及諷刺的條文,但政府亦未有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