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趙慧賢就運輸署對駕駛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的體格證明要求,進行主動調查,發現「體格檢驗證明書」並無訂明註冊醫生,必須為申請人進行的指定檢查項目,醫生亦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在證明書上,填寫申請人檢查的項目內容和數據結果。現行法例亦沒有特別為駕駛商用車的職業司機,制訂任何體格要求。
公署指,香港人口持續高齡化,商用車輛造成交通意外及人命傷亡的風險亦較高,建議運輸署調整對高齡駕駛者及職業司機的體格證明要求,減低因司機健康出現問題而釀成交通意外的風險。報告提出4項建議,包括訂明體格檢驗項目,指定年齡的商用車輛司機,相關體格要求應該更高,並為醫療專業人員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