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因拒絕按警方國安處的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梁錦威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判入獄3個月。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被告是有組織地故意拒絕提交資料,案件與一般情況「大大不同」,又指警方後來在支聯會會址搜到部分要求的資料,顯示支聯會有保存相關資料,監禁是恰當判刑,以判囚4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後,判囚3個月,其中1個月與早前罪成的六四集會案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