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公布主動調查報告,發現漁護署在規管狗主責任工作,有改善之處,其中在「牌照及執法系統」記錄下,狗主的資料不準確或已經過時,令署方難以對違法行為,例如是未有妥善管束狗隻,作跟進行動。例如漁護署2018年8月,捕獲一隻持有效牌照的狗隻,聯絡登記狗主,但對方表示已經不是飼養人,由於無法證實事發時的蓄養人身份,因此無從執法。

根據《狂犬病規例》,狗主要為超過5個月大的狗領取牌照、接種狂犬病疫苗,以及植入晶片,其後每三年續領牌照同接種疫苗。公署表示,漁護署目前對狗隻領牌或續牌的執管行動過於被動,認為要嚴格要求狗主遵從申領狗隻牌照規定,並不定期在狗隻聚集的公眾地方抽查。公署又指,對於涉及狗主違規的個案,即使不提出檢控,亦應視性質及情況,考慮發出勸諭信或警告信等。

至於漁護署正考慮,不再接收沒有合理原因被放棄飼養狗隻,申訴專員趙慧賢認為,要實行就要先加強規管狗主履行法律責任。根據報告數字,去年531隻被棄養的狗隻,有44%無狗隻牌照,近四分之一牌照已過期。

公署針對報告提出合共11項建議,包括要求申請人在續牌時作書面聲明,確認資料直確性,否則有法律責任等。公署表示,漁護署已經接納全部建議,並正逐步落實改善措施。截至今年6月底,本港過去10年有16.7萬多個狗隻牌照已經屆滿,有近7成已屆滿超過2年,當中近4.6萬個牌照屆滿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