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歲女生前年3月參與示威活動,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被警員截查,搜獲雷射筆,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成,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雷射筆可傷人,亦易於收藏,案中沒有人受傷,純屬僥倖,不能減輕案件嚴重性,但考慮被告年輕、加上有悔意,決定判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