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8歲男子兩度向鄰居施襲,令對方全身18%皮膚燒傷,承認一項意圖使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判監12年1個月。高等法院法官金貝理斥責被告惡毒及可怕,又說相信被告享受施襲的一刻,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1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扣減三分一刑期,但由於他違反緩刑令要加刑1個月,共判監12年1個月。
被告黃健強,於屯門寶田邨第8座一個單位獨居;他原本任職餐廳侍應,2013年發生意外後,需以輪椅代步。案情指,被告與63歲男鄰居有積怨,前年用錘子襲擊對方被判緩刑,被告在判刑翌日報復,向事主淋潑腐蝕性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