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於前年在街站發表「光時」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罪名。除了2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不成立,其餘11項罪名成立,法官押後至本月31日判刑,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在裁決時指,辯方提出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但譚得志在案發當日叫喊解散警隊、帶領市民以粗言辱罵警員,是煽動群眾無視國安法、藐視政府及議會的建制派,譚得志亦曾發表針對政府的煽動文字,藉此打擊特區政府及中央。至於舉行未經批准集結,法官指,譚得志前年5月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對開舉行健康講座,但內容與疫情無關,只是「掛羊頭賣狗肉」,因此裁定他罪成。
譚得志早前否認控罪,由前年9月起一直還押,他另外涉及民主派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