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3歲前工地總管,28年前被廉政公署控告7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他潛逃逾25年後去年回港被捕,今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監禁3年。他另外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則留區域法院法庭檔案。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社會期望貪污須被杜絕,這類案件一宗也嫌多,被告必須被判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指,被告伍業寰,案發時在一間工程公司擔任工地總管,負責監督青衣公園建造項目的工程。在1994年2月初,拓展署一名工程督察向被告索賄,以回報不質疑公司的工程水準及品質,伍業寰其後在多個月間,向對方合共支付6萬元賄款。同年5月,拓展署另一名監工發現部分工程未能符合標準,伍業寰到9月1日將7千元現金交給有關監工,作為寬鬆檢查和不帶來任何麻煩的回報。他同日被廉署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