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表示,政府近日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訂明如動物受新冠病毒感染,主人須按衞生主任指示交出,不遵從指令訂明為罪行及引入罰則,引來公眾關注。發言人表示,除了少數動物,例如貂鼠和倉鼠,現時未有證據顯示受感染的貓狗,會將病毒傳染給人類,因此人類經由動物感染新冠病毒病的機會非常低,預計需要行使相關權力,要求主人交出寵物的機會不大。不過,若有充份科學證據顯示有動物將病毒傳染人類,例如年初有倉鼠將病毒傳給人,衛生署及漁護署就會審慎考慮使用有關權力,處理有關動物,以防止病毒擴散。

對於屬哺乳類動物的寵物,如主人確診或是列作密切接觸者,需要留院或前往檢疫中心隔離,若沒有證據顯示寵物會將病毒傳染給人,漁護署會繼續沿用一貫做法,取得主人同意後,將寵物送往新界南動物管理中心接受檢疫隔離,當病毒測試結果呈陰性及獸醫學監察結果滿意,會安排主人接回寵物。主人亦可安排親友代為照顧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