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前年1至7月,多次在街站發表煽動言論,包括提及「光時」、辱罵警察及家人的口號,早前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等11項罪,罪名成立,早上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4個月,罰款5000元。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被告是基督徒,擁有宗教神學碩士學位,但從被告的言論中,卻看不到傳道者的寛恕,只見到市井之徒的謾罵,甚至把咒語延伸他人的下一代,以無差別、非友即敵的思維對待人。法官反問被告身為政治人物,是否需要衝破和不顧道德底線、放棄原則、踐踏品格,如果「鬥爛」的話,則很可悲。法官又指被告嘩眾取寵,目的無非是想進入立法會,享受由政府公帑支付的收入,反問如果不是私利又是甚麼。
雖然辯方指,被告從未宣揚暴力,偏激言詞屬情緒宣洩;但法官認為案發是於2020年1月至7月,不能抽離社會政治現實,有需要讓人了解犯案嚴重性、政治目的,是衝擊社會安寧、政府威信。此外,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部分控罪,部分更是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犯案,判刑需具阻嚇性。
譚得志上庭時向公眾席的支持者揮手交流,法庭判刑後,他向公眾席大叫保重。譚得志由前年9月起一直還押,原本被控14項控罪,當中11項罪名成立。他另外涉及民主派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