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年區議會選舉敗選的歐頌賢,被裁定作出選舉舞弊行為及賄選罪名成立,在東區裁判法院判監4個月2星期。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指,被告的罪行影響選舉公平,須判處監禁反映案情嚴重性;被告提出上訴,獲准申請保釋。

45歲的歐頌賢,在前年區議會選舉,參選中西區大學選區,在區內一個港鐵站出口附近,舉辦街頭藝人歌唱表演,6日後又在同一地點舉辦一小時免費書法班,期間助選團曾向途人派發被告參選傳單,廉政公署接獲投訴展開調查,確認被告有舞弊行為,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給她,她最終亦落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