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律賓籍外傭,放假期間被11歲女少主阻礙外出,雙方發生爭執,外傭踢少主腳部多次,及將她推倒地上,令她頭部受傷,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一項虐兒罪成,判監一個月,緩刑2年。辯方在求情時指,被告是單親家庭,育有一名兒子,為求生計,將兒子交母親照顧,自己要來港工作養活兒子,被告犯案時只因一時衝動,現在已失去工作。暫委裁判官朱仲強聽取求情後,考慮到事主傷勢不是太嚴重,最終判被告緩刑。

裁判官接納女童的證供,認為她作供可靠,多次盤問下無動搖,最終裁定被告虐兒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