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8歲男子明知確診新冠病毒,仍四出光顧不同食肆,又上載在餐廳遺下紙巾的照片到社交平台,他承認11項違反防疫規定的控罪,在九龍城法院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5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看管。

被告林顯揚,任職影印機技術員。控罪指他在今年2月至3月期間,在黃大仙至彩虹一帶游走,專門到被標籤為愛國的「藍店」食肆用膳,並乘坐巴士、小巴及港鐵等交通工具,又故意到公眾地方人多地方,傳染病毒給他人。被告原被控一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案件上月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時,裁判官接納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合共控被告11項同一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