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有中度智障及閱讀障礙的26歲男子,前年7月在旺角將汽油彈擲向警車,他承認1項縱火罪,在區域法院判監3年1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以警察為目標,企圖傷害警員的人身安全,同時有計劃帶備汽油到場,並有意隱藏身份,涉及嚴重犯罪情節。雖然被告的智力障礙可減免他道德上的罪責,但不能減低法律上的罪責。考慮到案發時街上人車疏落,又無示威或暴動,被告擲出的汽油彈亦無引致火警及警員受傷,將量刑起點定為52個月,被告認罪獲減刑13個月,加上考慮到被告智障限制他的判斷和自制能力,再酌情減刑2個月,最終判監3年1個月。

被告原本亦被控管有1個載有柴油和樽口塞有布碎的玻璃樽,以及2個打火機,最終獲准存檔法庭,不作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