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中的鄭子豪和廖子文,以及另外兩人李威龍和鄭進,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27至38個月。鄭子豪、廖子文昨日因為12港人案被判監1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監禁31個月。
法官判刑時表示,案件情節嚴重,指警方在案中搜出的材料足夠製造16枚汽油彈,較同類案件有過之而無不及;加上涉案單位內有21支汽油彈半製成品,裏面有多枚大頭針,認為製造者明顯是想增加爆炸的殺傷力,因此沒因各人背景扣減刑期。
法官表示,鄭子豪和廖子文案發時,較其餘被告年少、人生經驗較少,案中扮演相對消極角色,但仍然和案件有不可分割的關連。法官提到兩人被起訴後潛逃,是年少無知,天真地以為可以逃避法網,但事與願違,歷盡滄桑後返回原地。兩人分別判監2年4個月及2年3個月,他們昨日因為妨礙司法公正被判監1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兩人分別合共監禁2年7個月。
至於李威龍和鄭進,法官指,他們是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曾搜尋製造及投擲汽油彈短片,角色重要,分別判監3年2個月及2年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