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建築工人2019年6月在灣仔參與示威,被裁定暴動及襲警等罪成,判囚4年,他提出上訴被駁回。上訴庭表示,上訴人指見到涉事警員襲擊示威者而向對方動武,是出於自衛、甚至行使公民拘捕權,説法毫無根據,指當晚的非法集結是針對警方、癱瘓警方運作,「已無多少守法意識可言」,提出上訴是「光為爭辯而爭辯」。
對於上訴人指稱,一個行為被定暴動及普通襲擊兩項罪名,是不公平及不合比例,上訴庭認為,本案是同一案件被控數罪,並非同一罪行被懲罰兩次,襲擊罪成立未必等如暴動罪成立,因此所有上訴理由都不成立,維持原判。
28歲上訴人,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總外參與暴動及襲擊一名便衣警員,導致他痱滋破裂,經審訊後罪成,他又承認未有依期歸柙罪,前年9月被判監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