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找換店前職員,涉嫌以多份載有虛假資料的匯款申請書欺詐找換店,涉款約230萬元。被告早前承認9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監4個月。

暫委裁判官表示,案件嚴重的地方,是找換店有230萬元未起回,被告在案中無主要個人利益,但不排除有花紅得益,被告主動向公司自首,純是因為紙包不住火,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最終判監4個月。

案發放前年11月至去年1月期間,被告為一名顧客先後多次匯款共760萬,並訛稱顧客已結清匯款金額,但有關顧客在匯款後,只繳付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