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為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的專題報道,而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並揀選會用作交通及運輸事宜。她在去年4月被裁定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罰款6000元,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李運騰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1月底頒下判辭。
上訴方:一刀切將採訪撇出查冊用途
上訴方引述政府在2011年提交予立法會的修例文件,提到2010年發出約50400張證明書,以公司名義提交、無註明用途的逾11200份申請中,約2成半來自傳媒或新聞機構,指出查冊報道在過去數十年來行之有效。上訴方又引述文件內,列明律師為向車主追債而查冊屬建議適用情況,指出查冊用途應包含「合理原因下有需要確認車主身份的情況」,而不應輕易受「交通與運輸事宜」所限,質疑原判一刀切將「採訪」及「報道」撇除出查冊用途。
上訴方又表示,即使傳媒報道最終被裁定不屬合理查冊用途,蔡玉玲亦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指網頁上「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並無任何注釋,而她的報道亦牽涉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
政府:報道用途違反備存登記冊原意
代表政府的答辯方回應稱,查冊用作報道違反運輸署最初備存車輛登記冊的原意,重申查冊資料只可用作與交通與運輸用途有關,而網頁上「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清晰易明,報道及追債均不屬交通及運輸用途。不過,法官則引上訴方追債一例反問:「署方自己都搞錯時,一般市民不能正確理解是否很出奇?」上訴方及後亦補充,律政司為本案查冊舉證,亦非用作交通與運輸用途,質疑答辯方邏輯錯誤。
原審裁判官徐綺薇去年裁決時指出,蔡玉玲在運輸署申請車輛證明書時,清晰知道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的用途而作出申請,與「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無關,無論她是否出於良好動機,都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蔡玉玲:冀法庭裁定記者查冊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蔡玉玲在庭外表示,記者查冊報道在過去數十年來行之有效,亦因此完成許多涉及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的報道,例如高官偷步買車等。她稱,堅持上訴是希望由法庭裁定記者查冊報道是否符合法律精神,車輛登記細節說明書的使用用途又是否可以狹義演繹。
蔡玉玲稱,早前的定罪案例對新聞業界及公眾都有負面影響,許多傳媒機構已禁止記者透過查冊獲取新聞材料,期望自己的上訴能為本港新聞業界及新聞自由出一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