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急救員早前被裁定前年8月31日在銅鑼灣參與暴動,判入獄4年,他不服定罪上訴,今日被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3名上訴庭法官頒下書面判詞,指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並非有效的辯護理由,舉例兩軍對壘,雙方都可能有醫護兵,救人不等於中立,指只要被告的造意及行為符合暴動罪元素,就是參與暴動,關鍵在於被告施行急救,是否可被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又不信納被告是急救員,指他在案發時身上只有六條繃帶,又曾與另一名襲擊警員的示威者逃跑,因此推斷他們是同屬一個陣營。判詞又指,被告備有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裝備,身披各種護甲,顯示他預期會與警方有短距離接觸甚至衝突,被告曾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的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