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前編導蔡玉玲就元朗721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申請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2項虛假陳述罪成,她早前提出上訴,早上遭高等法院駁回。
蔡玉玲對裁決感到失望,但問心無愧,她會與法律團隊會考慮有否上訴空間、資源和時間,研究是否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她會在28天限期內作出決定,並對外交代。
蔡玉玲表示,法官在判詞有肯定她查冊的良好動機,認為法庭亦肯定新聞界就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獲取更多資訊。她指,2019年10月前,記者申請查冊時可以聲明自己有新聞活動的需要,反映社會認同新聞界的監察責任,但當局其後突然取消相關選項,令記者可能跌入虛假聲明的陷阱。她又認為,法庭將可以查冊的範圍,演繹得很狹窄,不只新聞界,投資者做盡職審查亦可能受影響。
官:法律條文清晰 資料只可作交通和運輸相關用途
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表示,蔡玉玲申請查冊的目的,毫無疑問是為偵查和報導涉嫌協助或參與元朗721襲擊人士的身份,但法律條文清楚列明,「證明書資料只可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條文未能支持蔡玉玲查冊的原因,檢視證據及考慮雙方陳詞後,裁定駁回上訴。
李運騰又在判詞中提到,不否定蔡玉玲是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但並非辯護理由,又同意案件裁判官指,蔡玉玲清楚知道自己查冊的目的,是為了「查找」、「採訪」及「報道」,而非她網上申請查冊時,聲明所述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官:如要擴至記者可查冊 唯有諮詢和立法
法官又指,不容易斷定「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項,涵蓋範圍可以有多闊,他引用2010年查冊數字表示,單是傳媒機構作岀申請就已有近3000宗,因此相信蔡玉玲主觀地相信自己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不過,法官指,查冊同時要顧及車主個人私隱,認為如果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容許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查冊,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以立法解決。
蔡玉玲早前因為案件,被判罪成,罰款6000元。她早前指,裁決對公眾知情權與新聞自由都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