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去年發表文章呼籲市民參與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年3個月,她提出上訴,下午獲高等法院裁定得直,定罪和判刑都被撤銷。在犯人欄的鄒幸彤在聞判後都表示意外,表示「估唔到」。
律政司回覆查詢時指,會研究判詞和其他相關資料,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警方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
官:警方無認真考慮為集會施加條件
法官張慧玲在裁決時表示,去年5月警方因應疫情,禁止支聯會六四晚上在維園舉行公眾集會,上訴人曾經質疑警方的禁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並無容許上訴人挑戰禁令的合法性。法官引用梁國雄案的案例,指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第4款,警方有主動的責任,採取合理適當措施,便利集會和平進行,認為警方除了全面禁止集會之外,亦須主動考慮是否可以容許集會在適當條件下舉行,才可以確保相稱性,警方只可以在條件不可達到相關目的之下,才可以禁止集會。
法官指,根據警方的證供,警方主要考慮預期集會人數,及社交距離要求是否有效。雖然支聯會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作出質疑,而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例如鄒幸彤所指,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不可進食等等,因此法官認為警方並無履行《公安條例》的主動責任,去便利集會進行。
官:鄒文章有煽惑成分 惟未能確立禁令合法性
法官又指,警方曾經向衛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並無完全反對大型集會,而只是不建議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證供顯示,警方在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專家報告,以支持他們的決定,為上訴委員會聆訊作準備,顯示警方決定發出禁令時,並沒有考慮相關專家報告。
法官指,由於未能確立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因此裁定鄒幸彤挑戰成功。
不過,法官認同鄒幸彤的文章有煽惑的成分,即使沒有明確邀請群眾到維園,但文章的主旨已經呼之欲出,就是叫讀者堅持出席維園舉辦的燭光晚會,但由於警方發出的禁令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需時研究判詞,以考慮是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法官認同案件有廣泛重要性,批准律政司在下周五或之前作出決定,如果律政司決定上訴,她會批出許可。據了解,鄒幸彤已經就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服刑完畢,但她仍有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在身,需要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