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司法機構會繼續按《港區國安法》第3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