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重工集團及公司董事因拖欠一名員工薪金,違反《僱傭條例》罪成,分別被判罰款2.8萬元及監禁超過2個月。
案情指,中海重工早前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後,仍拖欠一名僱員共約43萬元工資,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裁斷款項到期後2周內,向員工支付約88萬元款項。中海重工及涉案董事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須共同及各別支付仍欠僱員的106萬元,公司同時被判罰款2.8萬元,有關公司董事就被判即時監禁54日及2個月,其中1個月刑期須分期執行。
勞工處表示,由於事件是在有關董事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發生,所以他亦被檢控及定罪。發言人指,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向僱員支付裁斷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