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述英華女學校6名學生成長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因未有取得其中一名學生同意書,今日起暫停公映。繼早前有2名主角表示反對或抗拒電影公映,再有第3名女生表示,雖然電影上映前曾簽署同意書,但當時拍攝團隊曾意指「所有人已經簽名」,只剩下自己未簽,結果在未有考慮背後因素下,簽署了同意書。

第3名女生在社交網站發文,表示自己已離港生活,未感受到電影上映後對自己有什麼影響,她說看過電影兩次,最大感覺是時間過得很快,而且每個人都在自己擅長的領域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替所有人開心;但認為若有其他主角反對上映,導演組和校方就不應公映電影,指不應將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的痛苦身上。

張婉婷:如不獲同意 電影應不再上映

導演張婉婷在本台節目,向不願公映的主角阿聆道歉,承認在溝通上做得不足。她表示事先知道阿聆只接受電影包場或在電影節放映,不希望公開播放,但在過去一段時間優先場期間,觀眾對電影及一眾角色反應正面,因此認為公映不會有負面影響。張婉婷考慮參演學生2011年曾簽署可以公映的同意書,之後的放映活動阿聆的家人亦有到場,因此當時認為她已解開心結,在她無簽署第二份同意書下仍然放映。張婉婷表示,會再嘗試與阿聆溝通,如果她仍不願意,電影就不會再上映。她又向不知會在片中出鏡的港隊單車選手李慧詩致歉,解釋當時向她訪問,是有得到單車總會人士同意。

大律師何旳康表示,學生雖然在學時曾由家長簽署可以公映的同意書,但一來同意可以撤回,二來學生畢業成年後,需要再取得同意。如果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獲取金錢利益,都屬於刑事罪行。不過同時,如果雙方有簽署合約或授權,單方面取消造成損失,另一方是可以民事索償。

私隱專員公署聯絡學校了解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已主動聯絡有關學校,了解相關詳情。公署指若有人透過拍攝影片收集某人的個人資料,就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包括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及明確的同意,否則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表明的目的。公署指,至今未收到有關事件的投訴或查詢,如有人懷疑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